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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8-16, 12: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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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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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先生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06年8月15日

敬启者:

就有关贵中心于2006年8月10日的电邮中,要求投诉人确认“青岛华润青石油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投诉人,我司代表投诉人作出以下回应:-

1. 首先,相信贵中心在电邮中,是要求我司确认“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被投诉人。

2. 我司现强调,投诉人是针对争议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的持有人提出投诉的。按照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相关《程序规则》及投诉书表格 (Form C-CN),投诉人只需根据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记录的资料去确定持有人(即被投诉人)的身份。而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身份的责任,只要在提出域名争议投诉时在投诉书中附上相关域名的Whois 记录副本便已解除。以上述方式去确认被投诉人身份都已被过往几百个CNNIC域名争议案的专家组肯定为合法及有效的程序,这根本无可再争论。

3. 就有关本案的三个争议域名,按照2006年2月 22日Whois 数据库中的资料(见投诉书附件1),注册人/机构的资料均为:-

Registrant Name: 刘泽斌
Registrant Organization: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dministrative Email: lzbrbf # 163.com

4. 投诉人是根据上述Whois数据库的资料,对刘泽斌及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投诉的。因此,刘泽斌及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投诉人。事实上,上述资料与CNNIC向贵中心发出有关争议域名的官方资料是一致的。

5. 至于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刘泽斌箇中的关系,并不在投诉人举证范围之内,其关系也不影响本投诉的合法性。《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也没有任何要求投诉人在提出投诉前查证Whois数据库中的资料,包括“Registrant”及“Registrant Organization”的关系。事实上,除非被投诉人主动将其资料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根本不能知道他们的关系。

6. 另外,就有关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11日回应贵中心于2006年8月10日向其发出的电邮,我司发现被投诉人附上的授权委托书,是于2006年8月5日(即投诉书依法送达的4个月后)才签订的。根据投诉人在投诉前进行的Whois数据库检索结果中(见第二段),争议域名的“Registrant Name”(即注册人姓名) 的确是刘泽斌,因此,刘泽斌可被视为其中一个被投诉人。对于刘泽斌试图依赖事后制造的证据以强称其仅为“域名注册代理机构”,这点不应被采纳亦不应对本投诉的合法性有任何影响。

7. 最后,有鉴于被投诉人连日来三番四次不依据适用的程序滥发电邮,对本案投诉书的合法性作出多个完全没有法理依据的异议,并企图在未经专家组批准就对本投诉作出逾期答辩,被投诉人此等行为实为掩饰其身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或联系人而没有及时查看贵中心与我司电邮的疏忽,企图为补救其作为域名持有人代理人的过失而强行挽回答辩权利的行为。被投诉人此等选择性地查看及滥发电邮的方式对本案各方造成极大的滋扰,现恳请专家组作出行政程序命令,决定是否准许被投诉人延长提交答辩期限或指令投诉人在指定日期后不准再提交任何答辩、回答及延期申请。与此同时,亦请指定投诉人在不少于10个工作天内就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或回应(如适用的话),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以供専家参考。若被投诉人不准予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现谨希望专家组就上述域名争议作出裁决。谢谢!

此致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德汇律师事务所

-----Original Message-----
From: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Sent: Thursday, 10 August, 2006 16:33
To: HKIPT
Cc: 刘 泽斌; Liu Zebin; palijing # qdcnc.com
Subject: HKIAC_Domain Name Case_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


致: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抄送: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刘泽斌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日期:2006年8月10日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德汇律师事务所:

敬请 贵所向本中心确认“青岛华润青石油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投诉人。

此致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