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經辦人: 蔡偉平先生
專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訴人: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訴人代理: 劉澤斌
自:
投訴人: 教育考試服務處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訴人代理: 德滙律師事務所
日期: 2006年8月23日
敬啓者:
貴中心於昨日發出的電郵收悉。
投訴人現嚴正指出,被投訴人昨日在未經專家組的批准,明目張膽地越過有關域名爭議辦法及程序規則,強行逾期提交所謂答辯書,乃蓄意藐視專家組及貴中心,及故意破壞相關程序規則之行爲。被投訴人此等對專家組及貴中心不敬的舉動應予以立即制止,而其濫發或提交的所有資料或文件應從本案程序記錄中剔除及不予考慮。
有鑒於此,現投訴人特此請求貴中心及專家組發出指令,立即禁止被投訴人濫發任何郵件,並且在專家組作出相關行政命令之前,懇請貴中心不要將被投訴人的答辯書送往專家組。
此致
教育考試服務處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德滙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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