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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1, 11: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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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请转送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9月21日


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被投诉人补充答辩申请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蔡伟平先生,您好!

被投诉人已收到投诉人于北京时间2006年9月19日16时49分通过电子邮件分发之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域名争议案的补充说明和补充证据。

投诉人补充说明“事实与理由”部分“(1)、(2)、(3)”三大项的汉字数目高达3270字,十分冗长,1倍于其投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由《补充规则》限定之3000汉字数目。

鉴于此,根据《程序规则》第32条,现请求贵中心转送专家被投诉人以下之申请:

请求专家准许被投诉人在收到本申请获批准同意之电子邮件后的二十日内, 针对投诉人2006年9月19日之补充说明和补充证据、即补充投诉,就本案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即补充答辩,以供专家参考。

致礼!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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