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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0-16, 07: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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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抄送:专家组: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译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06年10 月16 日

关于: HKIAC-DCN-0600056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域名争议案

敬启者:

就有关被投诉人于今天2006年10月16日对专家组裁决书提出的所谓“重大问题”,投诉人认为该等问题对本案专家组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是完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投诉人现作出以下几点回应,以供贵中心及专家组考虑:-

1.有关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大问题1及3”,专家组在裁决书中有关“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及“ www.toeic.org.cn ”网址的描述,很明显是指本案争议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 及 toeic.org.cn。事实上,每当专家组提及到争议域名时,都会指明是“争议域名”。所以,这一个所谓问题很明显只是笔误或者是打字排印错误而已,绝不会影响本案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投诉人认为裁决书的内容已经非常清楚,专家组只需要删除有关的“www”便可以更清楚指出本案争议的主体为争议域名而并非上述的网页。被投诉人形容这一点为“重大问题”,实有夸大、无理及有不尊重专家组的裁决之嫌。

2.至于被投诉人所谓“重大问题2”的“错误判断”,亦只是一个夸大其词之说,有关字眼对本案判决理由及结果并不重要及也不会造成任何重要影响。事实上,专家组已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了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bbs”网页(bulletin board system - 即电子报告栏)“bbs.toeic.com.cn”、“bbs.toeic.net.cn”及“bbs.toeic.org.cn”的内容与被投诉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毫无关联。故被投诉人亦未证明其对于争议域名,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或已善意或合理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如何去描述该等网页并不会改变这判决的重点。

有鉴于此,相信贵中心及专家组只需对裁决书作出一些简单的修改,便可以消除被投诉人拖延执行本案裁决结果的企图 。谢谢!

此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专家组: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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