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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中途離庭 高院聲明籲守法庭秩序
2010-03-24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昨天出庭時,怒斥審判違法違憲,並中途離開法庭。高院今天發表聲明,呼籲訴訟當事人於法庭內應遵守法庭秩序及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

 和艦案昨天更一審開庭,曹興誠與宣明智至台灣高等法院出庭時,不滿最高法院將原本二審定讞的背信罪發回更審,當庭怒斥審判違法、違憲,並中途離開法庭,還嗆法官若要他出庭就拘提他。

 高院今天發表聲明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審判長因命被告在庭,得為相當處分」。相當處分,即審判長對於被告中途退庭,有權命令法警攔阻被告。高院指出,法院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中,也應遵守法庭秩序及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

 由於曹興誠昨天揚言不再出庭,高院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若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仍可逕行判決。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被告,是否逕行判決,或有無拘提到庭的必要,合議庭可視訴訟進度及案件審理所需自行審酌。

 高院認為,合議庭依照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意旨依法審理,呼籲訴訟當事人遵守法庭秩序及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避免影響自身權益,尤其公眾人物在法庭內的言行動見觀瞻,受社會矚目,更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什麼時候法院和法律成為「規勸」的單位啦?以後大家上法院時不爽而中途走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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