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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舊 2005-11-18, 11: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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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除了註冊人所註冊的網域名稱,跟申訴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以提出申訴外,申訴人在申訴時還要說明註冊人具有以下兩種行為:
1. 註冊人對於有爭議的網域名稱,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2. 註冊人是惡意註冊或使用這個網域名稱。
上面這二點,其實只有一點,有無正當權利。

商標權保護的確僅及於所申請的類別,只是合勤已經申請仲裁,現在才著手佈局"安全"措施,可能會得到反效果。

好好利用當被告的角色,在有被認為是惡意行為的前提下,盡能力為所當為,才有機會突破......(例如第一步:把版上提到的"朋友跟合勤公司有一點淵源.."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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