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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08-11-24, 09:30 PM
神遊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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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未來垃圾電郵每封可求償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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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 更新日期:"2008/11/24 20:35
未來垃圾電郵每封可求償500~2000元!

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網路垃圾郵件取締的管理辦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將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推動立法,遏止日益嚴重的垃圾郵件問題。修正後的版本中,明訂「每一封垃圾郵件」,民眾可以求償新台幣五百元到兩仟元。其次,並認定透過契約,委託他人「代發」的行為,也視同違法。至於網路上採用「字典式:依照字母順序,直接濫發的行為,認定違法,網路業者可以拒絕接受委託。(彭群弼報導)

NCC委員會週一通過管制濫發電子郵件的專法。修正後的內容,仍以民國九十四年的草案版本為基礎,內容包括五個部分:電子郵件發送前的輔助行為規範、發送時的行為準則、行為法律效果、業者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等。

NCC 表示:電子郵件管理機制明訂:收件人擁有「默示拒絕」的機制,要求發信人,必須提供免費的回傳機制,表達是否接收的權利。其次,明定業者之間採過契約方式約定,協助代發垃圾郵件,視同違法。近來有不少業者利用字母順序,採用「字典式」的全面發送,NCC認定為違法行為,接受委託的業者,可以拒絕傳遞或者接受相關的來信。

許多民眾每天為了清理電子郵件信箱的垃圾郵件煩惱不已,這一次通過的版本中建議:除了保留民事損害賠償機置之外,也明訂,每一封電子郵件,受損害一方,可以申請新臺幣五百元到二千元的「損害賠償額」金額,並加入「團體訴訟」制度。

針對未經同意採用「自動」方式蒐集,或者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等行為,或提供以濫發為目的,提供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等,明定包括:發送者與濫發人,都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服務提供者,例如網路業者,採取必要的防制濫發措施,並訂定行政罰則,以利監督。

為了協助民眾透過團體訴訟求償,新法中明定:負責團體訴訟的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提高業者配合意願。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4/1/1a0b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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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8-11-24, 1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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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看到詳細的配套跟執行辦法,如果光以新聞的內容來說

相信當檢舉達人說不定比實際經營網站還好賺。

光看台灣政府目前執行一堆化妝品、健康食品、酒類、情色的方式
就知道此法一過,未來台灣的站長的麻煩再添一樁。

此篇文章於 2008-11-24 11:43 PM 被 cathaylist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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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8-11-25, 04:25 AM
18SUPER 18SUPER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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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誰要啊? 真正發垃圾信的人都懂得如何藏匿

抓不到人啊~~

今天才收到一堆垃圾信 像是有人想灌我的信箱

一分鐘2~3封一樣的標題 不同地址的(有毒?)信件進來~ 害我馬上阻擋所有不認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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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8-11-25, 07:54 AM
Ricado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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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8SUPER 查看文章
跟誰要啊? 真正發垃圾信的人都懂得如何藏匿

抓不到人啊~~

今天才收到一堆垃圾信 像是有人想灌我的信箱

一分鐘2~3封一樣的標題 不同地址的(有毒?)信件進來~ 害我馬上阻擋所有不認識的信...
哈,一分鐘兩三封,太小咖了。

前陣子有一個系統商買了小弟的 mail server 吵著要退貨,只要執行一兩個小時就沒有回應(一開始是說自動停止,後來看log,根本沒有停止的訊息)。

仔細看一下log,隨機抓個 10秒,竟然有 800 多封信件。一談XP,一秒鐘處理80幾封信,還不包括自己要寄出去的,當然忙不過來。

垃圾郵件不只是法律上的處罰,還必須將上道德勸說。有些知名企業也透過垃圾郵件業者代發,只是為了求個心安,DM後面加上這是誰代發的。如果真的順利實實 ,應該明確的公佈這些垃圾郵件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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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8-11-25, 10:59 AM
cathaylist cathaylist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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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icado 查看文章
哈,一分鐘兩三封,太小咖了。
垃圾郵件不只是法律上的處罰,還必須將上道德勸說。
道德勸說只對合法經營,要打品牌的商人有效。
殺頭的生意有人作,賠錢的生意沒人作。

反正到時候真的會被抓到,而且賠錢的都會是一些小企業、小商人或者新創事業家,因為資源及情報少的關係,不懂得利用技術遮掩,是最好抓的一群,衝績效最簡單。

看現在政府抓那些化妝品、健康食品、酒類等等的執行情況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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